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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修改条款于2019年4月23日开始实施

2019-11-25 17:02:04 6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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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4月23日

  节选: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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