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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通知

2019-07-27 17:00:46 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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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国家开放大学、考试中心:

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我部研制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对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2017年,各地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平台启用事项另行通知),自2018年起,新入学的学生全部按照目录内专业进行招生。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现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做好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相关规定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依据《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四、《管理办法》是教育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首份文件,对于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转变管理方式,明确责任和管理程序,加强信息服务与过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工作,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

2016年11月18日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见附件)组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由教育部制定、发布,适时调整,实行报考管理。

第八条 全国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提出增补专业的建议。材料内容包括: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提出的增补专业建议进行评议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信息平台。全国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教育部组织专家确定增补、撤销或更名的专业名单,适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已经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具体程序为:

(一)各高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汇总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三)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具体要求同第十一条。具体程序为:

(一)对于拟设置的新专业,学校要组织校内有关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进行审议,通过信息平台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信息平台将面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学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公示期满后,学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平台。

(二)对于已开设的专业,各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提交的新设专业申请材料和当年拟招生专业信息进行统筹汇总,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四)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具体程序为:

(一)学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国家控制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本省(区、市)内拟新设国家控制专业的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三)教育部按照现有国家控制专业审批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高校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须于当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统筹汇总后,须于当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于当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

第十五条 全国考委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制订相应专业基本规范,并于当年5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公布。各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清单范围内选择开考专业。


附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

本科(13个专业)

序号

学科门类

专业类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1

经济学

经济学类

320101

区域经济开发与管理

2

法 学

法学类

330101K

监所管理

3

教育学

教育学类

340101

教育管理

4

教育学

教育学类

340102

心理健康教育

5

教育学

教育学类

340103

双语教育

6

文 学

中国语言文学类

350101

维吾尔语言文学

7

文 学

中国语言文学类

350102

哈萨克语言文学

8

文 学

中国语言文学类

350103

蒙古语言文学

9

文 学

中国语言文学类

350104

朝鲜语言文学

10

文 学

中国语言文学类

350105

藏语言文学

11

医 学

护理学类

401101

社区护理学

12

管理学

工商管理类

420201

网络营销与管理

13

管理学

公共管理类

420401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专科(17个专业)

序号

专业大类

专业类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1

农林牧渔大类

农业类

810101

家庭农场经营 
管理

2

资源环境 
与安全大类

煤炭类

820501

采矿工程

3

资源环境 
与安全大类

煤炭类

820502

煤矿安全技术 
与管理

4

装备制造大类

机械设计 
制造类

860101

机械电子工程 
与管理

5

生物与化工大类

生物技术类

870101

生物技术

6

生物与化工大类

化工技术类

870201

应用化学

7

电子信息大类

电子信息类

910101

信息系统开发 
与维护

8

财经商贸大类

财政税务类

930101

区域经济开发 
与管理

9

文化艺术大类

民族文化类

950301

维吾尔语言文学

10

文化艺术大类

民族文化类

950302

哈萨克语言文学

11

文化艺术大类

民族文化类

950303

蒙古语言文学

12

文化艺术大类

民族文化类

950304

朝鲜语言文学

13

文化艺术大类

民族文化类

950305

藏语言文学

14

新闻传播大类

新闻出版类

960101

新闻学

15

教育与体育大类

教育类

970101K

双语教育

16

教育与体育大类

语言类

970201

汉语言文学

17

教育与体育大类

语言类

970202

英 语

注:1.补充本科目录中学科门类、专业类划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

2.补充专科目录中专业大类、专业类划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

3.补充目录中本、专科国家控制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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